本文引用自地方法院公告拍賣登報-每字不到一元
基隆/宜蘭/花蓮法拍屋公告登報每字不到一元基隆/宜蘭/花蓮法拍屋公告登報每字不到一元
拍賣公告登報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規定:「拍賣不動產,應由執行法院先期公告。」
1.揭示於執行法院及不動產所在地。
2.其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
3.公開發行報紙刊登(債權人先墊費並刊登於公開發行之縣、市版新聞紙)。
4.法院法拍屋網站(法院自行拍賣之案件),或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網站(法院委託該公司拍賣案件)。

債權人在拍賣日期前如未按時刊登即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駁回強制執行聲請。
拍賣公告內容如有錯誤請通知法院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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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告(第*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月*日
發文字號:基院*99司執*字第*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後列事項及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口密封,不必向本院出納室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本院服務處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載)。如果得標,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院訴訟輔導中心。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99年*月*日上午10時起,將投標書連同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99年*月*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七、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1人逾期未繳足價金,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十、他項權利設定情形: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定抵押權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元。
十一、得標規定:
□本件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如本件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受法院裁定更生或清算,致執行程序有應停止、撤銷等情事,或更生債務人於拍賣公告前依該法第70條之規定聲明願按拍定或承受價格提出現款消滅本件標的之物上優先權及擔保權時,本件拍賣程序即依該法規定辦理,停止拍賣程序、或於拍定後優先通知債務人提出現款消滅物上優先權及擔保權,請應買人注意。□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拍賣之不動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十二、其他公告事項: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建物共有人拍定,該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建物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連同合併拍賣之土地一併承買。若建物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拍定人僅得就其餘拍賣標的拍定應買,拍定人不得異議。
□本件標的建物前後面均有增建(*建號,鋼筋混凝土造),增建部分未辦建物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拍定人應自行查明,並承擔拆除之風險。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本件標的如拍定後查得尚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須併同移轉方得為所有權移轉登記部分而無法辦理本件所有權移轉登記情事,本院將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投標人應提出身分證或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並應提出具有特別代理權之委任狀。投標人或承受人為外國人者,應於投標時提出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所在縣、市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投標日如遇颱風、地震等不可抗力之天然災變致公佈放假者,往後順延一星期之同一時間進行,若當日又適逢國定假日或再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變致公佈放假者,則再順延一星期之同一時間進行。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至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http://sgw.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投標室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及一般公告事項。
附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告(第*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月*日
發文字號:宜院*99司執*字第*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附表。
二、他項權利設定情形:本件無抵押權登記。
三、保證金:應以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口密封,不必向本院出納室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本院服務處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載)。如果得標,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
四、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院訴訟輔導中心。
五、投標日時及場所:99年*月*日下午3時起,將投標書連同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標櫃內。
六、開標日時及場所:99年*月*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當眾開標。
七、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八、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九、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之記載。
十、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1人逾期未繳足價金,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十一、投標人應帶國民身份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託狀,及委託人與代理人之身分證件正本或影本。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並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十二、拍定後,如拍賣條件有變動與公告不符,例如:徵收、拍定後發現不動產占有情形與債權人代理人所陳報占有狀況不符或地政事務所測量與實況不符者,本院得撤銷拍定。
十三、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http://sgw.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十四、本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水、電費及大樓管理費、重劃地價差額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十五、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本院投標室張貼之「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須知」及一般公告事項。
十六、本件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或其他情事,經宜蘭縣政府宣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十七、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附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公告(第*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月*日
發文字號:花院*99執*字第*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院99年度執字第*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口密封,不必向本院出納室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本院服務處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載)。如果得標,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院訴訟輔導中心。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100年*月*日14時30分起,將投標書連同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100年*月*日3時整在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七、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提出身分證或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並應提出具有特別代理權之委任狀。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院不代為處理。
(八)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九)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查閱(
http://sgw.epa.gov.tw/public/index.asp)。
十一、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土地拍定價額如不足扣繳土地增值稅時,拍定人應代為繳清差額。
十二、本件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花蓮縣政府宣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十三、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十四、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投標室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及一般公告事項。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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