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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示送達公告-本票裁定流程本文引用自法院公示送達公告-本票裁定流程
什麼是本票裁定?
依據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若本票持票人(債權人)向本票發票人(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即持有由債務人所簽發的本票,在到期日請求發票人付款,無法獲得發票人清償或給付票款時,可依票據法規定,向法院聲請准許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帶法院准許持票人的聲請後,即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債務人的財產,以滿足債權。

法院文件種類:民事裁定(本票裁定)
當事人記載欄:記載聲請法院民事裁定的聲請人(債權人、持票人)、相對人(債務人、發票人)及其住居所。記載聲請人向法院聲請裁定的事項,本案例為聲請人向法院聲請對相對人簽發之本票為「對本票准許裁定強制執行」。
主文:記載法院對聲請人聲請裁定事項所做的決定。依本案例而言:「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1)記載略述聲請理由:聲請人(持票人)持有由相對人(發票人)所簽發之本票,因債權人向債務人屆期提示請求但不獲付款,所以持票人向法院聲請對發票人所簽發之本票准許裁定強制執行,以保障債權。(2)理由項下第二點、第三點記載持票人向法院聲請對發票人所簽發之本票准許裁定強制執行之法律依據。
注意事項:(1)注意事項部分:「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2)如果發票人(債務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前條裁定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為裁定法院提起確認之訴。(3)嗣後遞狀均需註明案號、股別。(4)案件一經確定,法院會發給確定證明書。
股別:案件承辦單位,也是承辦法官的代號。除案號外,想詢問法院案件辦理情形、提出書狀或是聲請調閱卷宗時,只要在書狀、聲請書上註明案號及承辦股別,或是找到該承辦股書記官,告知法院書記官案件的案號(文號)即可迅速辦理。
案號:○○年度票字第○○○○號。A、「票」字代表本票之票據關係所生之訴訟案件。B、案號(或稱文號)是公家機關在受理人民聲請之案件時所定的編號,除方便法院依類別保存及調閱外,也助於管理上之效率,所以只要想詢問法院案件辦理情形、提出書狀或是聲請調閱卷宗時,只要在書狀、聲請書註明案號,或是告知承辦股法院書記官案件的案號(文號)即可迅速辦理。
附表:因聲請裁定的本票數量較多,因此以附表的方式來列出本票的資料較為清楚易讀。

本票裁定聲請流程
1.遞聲請狀附本票影本(視本票金額繳費)。
2.法院裁定(及通知補債務人戶籍謄本)。
3.本票裁定影印二份,加蓋印章及與正本相符否則負擔一切法律責任之文字。
4.把本票裁定正影本拿至任一戶政事務所,交影本申請戶籍謄本二份(一份20元)。
5.向法院陳報戶籍謄本並同時聲請依戶籍做公示送達。
6.再將本票裁定正影本拿至任一國稅局分處,交影本申請債務人所得及財產資料。
7.查有不動產資料,可先聲請假扣押裁定,或暫不動作待本票裁定確定直接強制執行。
8.收通知登報公示送達。
9.拿本票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不動產,或查扣存款、扣薪,或執行其他財產。

本票裁定相關法條
本票強制執行事件之管轄法院(第一百條)
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 

偽造或變造本票之確認之訴之提起及其效力(第一百零一條)
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前條裁定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為裁定法院提起確認之訴。 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之強制執行(第一百二十三條)
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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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雄地方法院 岡山簡易庭 07-6250875高雄市岡山區岡山南路五十七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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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屏東地方法院 屏東簡易庭 08-7550670屏東市合作街四十七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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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屏東地方法院 潮州簡易庭 08-7898201屏東縣潮州鎮光春路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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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東地方法院 台東簡易庭 089-310130台東市博愛路一二八號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台東縣台東市、綠島鄉、蘭嶼鄉、卑南鄉、關山鎮、池上鄉、鹿野鄉、延平鄉、海端鄉、大武鄉、達仁鄉、太麻里鄉、金峰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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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花蓮縣玉里鎮、富里鄉、卓溪鄉

台灣宜蘭地方法院 宜蘭簡易庭 039-324188宜蘭市渭水路五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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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宜蘭地方法院 羅東簡易庭 039-575550宜蘭縣五結鄉中興路三段二五八號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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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 澎湖縣馬公市、湖西鄉、白沙鄉、西嶼鄉、七美鄉、望安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金城簡易庭 0823-27361金門縣金城鎮民權路一七八號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金門縣金城鎮、金湖鎮、金沙鎮、金寧鄉、烈嶼鄉、料羅及新湖港區、烏坵鄉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連江簡易庭 0836-22477連江縣南竿鄉復興村二○九號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南竿鄉、北竿鄉、莒光鄉、東引鄉
以上資料僅供參考實際依各地方法院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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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東簡易庭地址:31045新竹縣竹東鎮中正路二0二號 電話:(03)594-3011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新竹縣竹東鎮、芎林鄉、寶山鄉、北埔鄉、峨眉鄉、橫山鄉、五峰鄉、尖石鄉
竹北簡易庭地址:30295新竹縣竹北市縣政二路一0五號 電話:(03)552-7061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新竹縣竹北市、湖口鄉、新豐鄉、新埔鎮、關西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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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簡易庭地址:36052苗栗市中正路一一四九號 電話:(037)330-083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苗栗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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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地址:40342臺中市自由路一段九一號 電話:(04)2223-2311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臺中市、霧峰區、大里區、太平區、烏日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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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簡易庭地址:52242彰化縣田尾鄉饒平村建平路二段九一號 電話:(04)883-4331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彰化縣二林鎮、竹塘鄉、大城鄉、芳苑鄉、北斗鎮、田尾鄉、埤頭鄉、溪州鄉、田中鎮、社頭鄉、二水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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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地址:63244雲林縣虎尾鎮明正路三八號 電話:(05)633-6511
虎尾簡易庭地址:63244雲林縣虎尾鎮明正路三十八號 電話:(05)633-6511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雲林縣虎尾鎮、土庫鎮、褒忠鄉、元長鄉、西螺鎮、二崙鄉、崙背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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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簡易庭地址:2047宜蘭市中山路2段261號 電話:(03)932-4195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宜蘭縣宜蘭市、員山鄉、礁溪鄉、頭城鄉、壯圍鄉
羅東辦公室地址:26844宜蘭縣五結鄉仁愛路2段88號 電話:(03)965-5550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宜蘭縣羅東鎮、冬山鄉、五結鄉、蘇澳鎮、南澳鄉、三星鄉、大同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地址:97058花蓮市府前路十五號 電話:(03)822-5144
花蓮簡易庭地址:97062花蓮市球崙一路二八六號 電話:(03)823-3422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花蓮縣花蓮市、新城鄉、秀林鄉、吉安鄉、壽豐鄉、鳳林鎮、光復鄉、萬榮鄉、豐濱鄉
玉里簡易庭地址:98141花蓮縣玉里鎮莊敬路六九號 電話:(03)888-0480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花蓮縣玉里鎮、富里鄉、卓溪鄉、瑞穗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地址:88051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 310 號 電話:(06)921-6777
馬公簡易庭地址:88051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一○一之十一號 電話:(06)921-5231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澎湖縣馬公市、湖西鄉、白沙鄉、西嶼鄉、七美鄉、望安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地址:89350金門金城鎮民權路一七八號 電話:(082)327361-5
金城簡易庭地址:89350金門金城鎮民權路一七八號 電話:(082)327361-5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金門縣金城鎮、金湖鎮、金沙鎮、金寧鄉、烈嶼鄉、料羅及新湖港區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地址:20941連江縣南竿鄉復興村二0九號 電話:總機一(0836) 22477、總機二(0836) 2252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事務分配區域 :南竿鄉、北竿鄉、莒光鄉、東引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地址:10048臺北市博愛路一三一號 電話:(02)2314-6871
臺北簡易庭地址:10048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一二六巷一號 電話:(02)2314-3050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臺北市中正區、萬華區、大安區、中山區、松山區、信義區
新店簡易庭地址:23146新店區中興路一段二四八號 電話:(02)8919-3866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臺北市文山區、新北市新店區、坪林區、石碇區、烏來區、深坑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地址:23653新北市土城區青雲路一三八號 電話:(02)2261-6714
板橋簡易庭地址:22008板橋市民生路一段三十巷一號 電話:(02)2961-7322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新北市板橋區、永和區、中和區、三峽區、鶯歌區、樹林區、土城區
三重簡易庭地址:24141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三段一四五號 電話:(02)2971-0166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新北市三重區、蘆洲區、新莊區、泰山區、五股區、林口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地址:11154臺北市士林區士東路一九○號 電話:(02)2831-2321
士林簡易庭地址:11164臺北市重慶北路四段二號 電話:(02)2813-1289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臺北市士林區、大同區、北投區、新北市石門區、八里區、淡水區、三芝區
內湖簡易庭地址:11466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六段九十一號 電話:(02)2791-1521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臺北市內湖區、南港區、新北市汐止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地址:33053桃園市法治路一號 電話:(03)339-6100
桃園簡易庭地址:33056桃園市仁愛路一二○號 電話:(03)379-5470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桃園縣桃園市、龜山鄉、八德鄉、大溪鄉、復興鄉、大園鄉、蘆竹鄉
中壢簡易庭地址:32069桃園縣中壢市中華路二段三八八號 電話:(03)462-1500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桃園縣中壢市、平鎮市、楊梅鎮、新屋鄉、龍潭鄉、觀音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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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遺失怎麼辦登報-法院公告刊登本文引用自股票遺失怎麼辦登報-法院公告刊登股票遺失登報台南法院,高雄法院,台東地方法院,臺北地方法院,苗栗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等台灣各地方 法院公告皆可廣告登報。

公示催告刊登公文注意事項
刊登法院公示催告~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五十二條
第一項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第二項前項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
第三項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報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報紙廣告、法院公告刊登服務中心,代理全省各大報報紙分類廣告登報。提供聲請人發生各項事件刊登新聞紙登報。登全國版及海外版地方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送達、法院公示催告、拍賣公告、海外版、支票股票遺失登報、本票裁定、限定繼承登報、提存所公告、清算人公告、法人變更登記及設立登記、籌備會公告、祭祀公業公告、債權公告、公司股東會議公告。刊登{英文台灣日報Taiwan News}{太平洋日報}{都會時報}{民眾日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等各報廣告、法院公告線上刊登。目前配合的派報社、書局、文具店及地政士、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於全省各縣市約有數百家。各類公告登報業務歡迎相關行業長期配合,亦歡迎個人或公司,E-MAIL或撥服務專線委刊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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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遺失被盜或毀損時,股東或合法持有人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股東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公司或股務代理部申請掛失手續:委託他人辦理時,自然人應出具委託書及受託人之身分證影本一份,並加蓋股東原留印鑑;法人應出具申請函。第一手股票或已過戶掛失
1.警察局報案證明(載明掛失股票名稱、股票號碼、持有人、股數 等)。
2.原留印鑑。
3.股票掛失申請書(由公司或股務代理部提供)。
4.身分證影本一份。
5.委託他人辦理:自然人股東應出具委託書,法人股東應出具申請函,所出具委託書或申請函,均應簽蓋留存公司之簽名式或印鑑。
二、向發行公司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公示催告』:股東向公司或股務代理部申請股票掛失後,應於五日內依民事訴訟法持公司或股務代理部所發之掛失函向該公司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並將公示催告聲請狀副本(即加蓋『法院收狀章』聲請狀原稿)及法院收文收據影本各一份送交公司或股務代理部。逾期未辦理者,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得註銷掛失之申請。
三、將法院之『公示催告民事裁定』全文刊登報紙:公示催告經法院裁定後,法院將郵寄裁定書予股東,股東依其裁定書內容刊登報紙,一份報紙股東自行留存,一份報紙連同裁定書影本送交公司或股務代理部,兩份報紙請整版留存,勿逕行剪下。
四、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自登報日起6個月公示催告期滿後,三個月內股東檢附報紙一份、裁定書正本、印章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向公司或股務代理部辦理補發新股票:俟除權判決裁定後,請檢附除權判決書正本填具『股票掛失補發申請書』並加蓋原留印鑑,向公司或股務代理部聲請補發新股票。股票在公示催告程序中者,其股息、紅利、配股等從屬權利,須俟公司或股務代理部接獲法院除權判決書後方可領取。股東若於辦理掛失後又尋獲股票者,應填具『股票掛失撤銷申請書』並加蓋原留印鑑,向公司或股務代理部辦理掛失撤銷;若已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者,除填具『股票掛失撤銷申請書』外,應加附撤銷公示催告聲請狀副本(即加蓋『法院收狀章』之聲請狀原稿)。

在什麼情形下,要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
當你有支票、本票、匯票、股票及其他得以背書轉讓之證券遺失、滅失或被竊時,除了先到付款行庫或發行公司辦理掛失手續外,就要儘快的到法院辦理公示催告,以免遭第三人主張權利及即早可以領取掛失止付之票據金額,或到發行股票公司聲請另行發給股票,以便得行使權利。

聲請公示催告,要怎麼辦理?如何聲請公示催告?
1.聲請公示催告時,應由喪失證券之權利人向法院聲請。
2.當事人辦理掛失止付後,要拿付款行庫所書寫蓋妥印鑑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或股票發行公司所核發之函件或證明,並帶身分證、印章到付款地或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辦理聲請公示催告。若本人無法到場,可備妥委任狀委託他人前來辦理。
3.聲請公示催告應撰寫民事書狀用紙一式二份(如向法院服務處購買,每份新台幣2元),得請求訴訟輔導之人員代為撰寫,如自為撰寫者,可依聲請公示催告(支票)範例、聲請公示催告(股票)範例格式,填寫正副本一式二份。
4.持聲請公示催告書狀正本至法院收費處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5.持聲請公示催告書狀正本連同綠色繳費單一併送交法院服務處收狀窗口,取得核發之收據後,再連同聲請書狀副本一併送交付款行庫或發行股票之公司備查。
6.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所記載之「通知止付人」或發行股票公司所發證明記載之權利人,應與聲請公示催告者相同。
7.聲請人收到法院寄發之公示催告裁定後,應詳細核對記載之姓名、票據號碼、金額、發票日期及其他記載,如發現有錯誤或漏寫,應速請求更正裁定後才登報,如登報後始發覺裁定內容有錯誤或漏寫,亦應即請求更正裁定,並將更正裁定登報。
8.裁定如無記載錯誤或漏寫,應將裁定內容全部(裁定書內的每一個字都要登執,不能刪減)刊登新聞報紙(不限版面和報社),如擅自刪減裁定內容登報,則不生效力。又如未將裁定登報,則不得聲請除權判決。
9.當事人喪失本票聲請公示催告時,除依服務處提供之範例格式填寫外,並應載明到期日或無到期日。

聲請公示催告已收到裁定且登報後應如何處理?
自登報日起滿6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聲請人須持公示催告及保存之報紙全版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聲請時須繳納1,000元裁判費。
法院不會主動通知聲請人何時聲請除權判決,故聲請人須於登報後自行留意聲請除權判決之時間。

聲請除權判決期限,要怎麼辦理?
等公示催告申報權利期間(此期間以裁定內所載者為準,自最後登報日起算)屆滿三個月內,拿裁定及報紙乙份聲向法院請辦理除權判決。(例如:裁定記載申報權利之期間為6個月,應於登報之日起算6個月後之3個月內辦理除權判決,亦即不能超過9個月,如果超過9個月就要再重新登報一次,申報權利期間重行起算)。

股票遺失辦理除權判決之手續
一、收到法院之公示催告裁定後,應詳細核對裁定上之姓名、住址、票據號碼、金額、發票日、付款人、發票人及其他記載有無錯誤<如有錯誤應聲請更正>,如無錯誤時請將裁定內容依主文第二項所示之期間內刊登報紙<不得剪裁>,未於上開期間內登報紙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之規定,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二、登報後待申報權利期間<公示催告裁定主文第三項所列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持報紙、公示催告裁定、圖章至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三、等候開庭通知。
四、收到判決書後可去銀行或發行股票公司即可領取止付之金額或股票。
註:刊登新聞紙,只須登一天即可,並自行留存一份<不得剪裁>,無須寄回本院。非訟中心辦理手續僅至核發公示催告裁定,後續聲請除權判決或其他法律問題<如遺失之票據已尋穫、撤回公示催告…等等>,請至『訴訟輔導科』洽詢。
以上僅做參考實際依法院公告為準

股票遺失刊登相關網站http://22608602.web66.com.tw/web/SG?pageID=33320&FP=59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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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登報如何辦理本文引用自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登報如何辦理
刊法院民事裁定注意事項

刊登法院公告民事裁定有關刊登事宜,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
刊公告內容有一定的時間期限,所以要相當注意,錯過刊登送件時間,案件又要重新辦理。
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俟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翌日起ㄧ定時間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影本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聲請除權判決。
公告種類繁多,請務必將所收到公告依規定刊登指定的版面,並將報紙ㄧ大張,註明股別及案號寄回或親送法院。
法院公告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清償債務事件/請求離婚事件/本票裁定事件/變更子女姓氏事件/遺失證券事件/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宣告死亡報紙廣告登報。法院公告、報紙廣告刊登服務中心,代理全國各大報報紙分類廣告登報。各類登報公告業務歡迎相關行業長期配合,亦歡迎公司或個人,E-MAIL或撥服務專線委刊廣告。
服務項目:法院民事裁定(如陳報遺產清冊、支票股票遺失)/公示送達/法院拍賣公告/國外航空版(海外版)/夫妻分別財產制/簡易庭公告/法人設立及變更登記/籌備會公告/公司清算人公告/股東會公告/學校招生/機關招標公告等各類報紙廣告及法院公告。刊登民眾日報|英文台灣日報Taiwan News|太平洋日報|都會時報|英文中國郵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等各報分類廣告、全省報紙法院公告、人事公告線上刊登。目前配合的派報社、書局、文具店及地政士、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於全省各縣市約有數百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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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一編總則,乃就法院之管轄予以畫分,就各種不同訴訟,規定其管轄權歸屬;並就法院職員如法官、書記官、通譯在何種情形應行迴避,以保障裁判公正;及當事人之能力(即資格),多人共同訴訟;訴訟代理人、輔佐人;訴訟費用負擔、救助、擔保;訴訟程序中書狀、送達、期日期間、訴訟程序停止、言詞辯論程序、裁判,及訴訟卷宗一一詳予明文,作為一切民事訴訟之歸依。
第二編第一審程序乃就我國現行三級三審,第一審程序之通常訴訟、調解,及簡易訴訟,從起訴開始,經言詞辯論準備、證據之效力、人證、鑑定、書證、勘驗,到案件之和解或判決,均依序闡明。
第三編規定上訴審程序,乃對不服第一審之終局判決,上訴於第二審至第三審所應遵守之程序及法院應為如何之處理。
第四編抗告程序乃對裁定、異議所為之救濟規定。
第五編之再審程序係對於已確定之判決如有違誤所為之補救辦法。
第六編督促程序是對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以簡捷之方式,迅予確定之程序,以節省法院及當事人勞費。
第七編保全程序,乃因民事訴訟須曠時費日,難保情事未有變遷,如債務人利用時間從中脫產或處分標的物。訴訟結果雖獲勝訴。亦無法實現其訴訟目的,故得以假扣押、假處分方式,以保全將來民事訴訟之強制執行。
第八編公示催告程序,乃法院依當事人聲請,以公示方法,催告不明之利害關係人,於一定期間內,申報權利,如不申報,使生失權效果之程序。使無相對人或相對人不明時,亦得行使其私權。
第九編人事訴訟程序,乃分別婚姻事件程序、 親子關係事件程序、禁治產事件程序、宣告死亡事件程序等種種特別人事訴訟關係加以規定,以解決人之身分能力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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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繼承公告-法院公告登報本文引用自限定繼承公告-法院公告登報限定繼承公告台中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高雄市地方法院,宜蘭地方法院,板橋法院,桃園法院等台灣各 地方法院公文皆可公告刊登。

登刊法院民事裁定注意事項
公告種類繁多,刊登前要詢問檢察官或書記官,法院公告內容要刊登在甚麼版面。
刊公告內容有一定的時間期限,所以要相當注意,錯過刊登送件時間,案件又要重新辦理。
有關刊事宜,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
聲請人務必先行核對附表及姓名等,確認無誤後,將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請勿剪開)。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

法院公告、報紙廣告刊登服務中心,代理全國各大報報紙分類廣告登報。各類登報公告業務歡迎相關行業長期配合,亦歡迎公司或個人,E-MAIL或撥服務專線委刊廣告。
服務項目:法院民事裁定(如陳報遺產清冊、支票股票遺失)/公示送達/法院拍賣公告/國外航空版(海外版)/夫妻分別財產制/簡易庭公告/法人設立及變更登記/籌備會公告/公司清算人公告/股東會公告/學校招生/機關招標公告等各類報紙廣告及法院公告。刊登英文台灣日報Taiwan News|民眾日報|太平洋日報|都會時報|英文中國郵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等各報分類廣告、全省報紙法院公告、人事公告線上刊登。目前配合的派報社、書局、文具店及地政士、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於全省各縣市約有數百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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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限定繼承意義
限定繼承乃繼承人限定以因繼承所得的遺產,償還被繼承人債務之意思表示。其責任僅限於遺產而已,雖被繼承人之債務超過遺產,繼承人亦無須以其自己 之固有財產為清償。(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

辦理限定繼承期間
一、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三個月期間。
1. 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
2. 前項三個月期限,「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3. 此三個月之起算點,為「繼承開始時」。至於繼承人是否知悉繼承開始,則在所不問。
二、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七項:二個月期間。
1.因他人之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其限定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二個月內為之。
2.其起算點,為「自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與之一般情形有所不同。

辦理限定繼承方式
限定繼承雖係保護繼承人而設,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影響甚大,自不能不規定其為一種「要式行為」。
(一)開具遺產清冊 「遺產清冊」乃記載非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之一切權利義務之簿冊,亦即就遺 產所編製之財產目錄之謂。因為限定繼承係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償還被 繼承人之債務,則被繼承人之積極財產及消極財產如何,自應明確登載,使法院及利害關係人得以明瞭其情形,從而予以監督。「遺產清冊」應記載被繼承人之財產狀況及繼承人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
(二)呈報法院
1.此之『法院』,依非訟事件法第 141 條規定,係指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2.除開具遺產清冊外,尚須將其意思表示呈報於法院,如此始能鄭重其事,而且公示催告程序,亦非經由法院不可。繼承人為陳報時,應於陳報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1).陳報人。(2).被繼承人知姓名及最後住所。(3).為限定繼承之意旨;如有其他繼承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
3.法院受理限定繼承之呈報時,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此一定期限不得在三個月以下)報明其債權。(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

辦理限定繼承效力
1.繼承人負有限責任限定繼承之繼承人雖繼承被繼承人之全部債務,但僅以其繼承所得之積極財產為限度,負其清償之責,而不以自己固有財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僅負「有限責任」,且為以「遺產」為限度之「物的有限責任」。
2.財產分離的效果 限定繼承既僅以其繼承所得之積極財產為限度,而償還繼承債務之態樣,則繼 承財產與繼承人固有財產,即應予以嚴格分離,是故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為限定繼承者,其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此為限定繼承之特徵。
3.共同繼承人視為「同為限定繼承」 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主張為限定繼 承時,其他繼承人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此對其他繼承人並無任何不利益。

辦理限定繼承遺產之清算
(一)公示催告
1.繼承人為限定繼承之呈報後,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法院應即開 始公示催告程序公告,依民事訴訟法所定公示催告程序規定以裁定方式為之,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依裁定所定之期間內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 之傳播工具,如未依所定期間內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四十二條)。該公示催告之內容係記載聲請人、申報權利之期間及在期間內應為申報之催告、因不申報權利而生之失權效果、法院。
2.關於申報權利期間,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三條規定固為二個月以上,但為保護繼承債權人及受遺贈人之權利,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特別規定不得 在三個月以下,此部分應優先適用。
(二)依法定程序清償債務、交付遺贈
1.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規定,限定繼承人在前述公示催告債權所定之一 定期限內,不得對於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以確保繼承債權人之公平受償,因此,若公示催告程序期限已滿,自應依法定程序清償債務、交付遺贈。
2.清償交付之順序(1)有優先權之債權:指依法律規定對遺產有優先受償權之債權而言,如抵押權、留置權等。此等權利無須於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惟行使優先權之結果,就特定遺產不能受完全之清償時,其未能受償之殘餘債權, 即與普通債權無異。(2)普通債權:於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屆滿後,繼承人對於該一定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及雖未依限報明但為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於清償有優先權之債權後,如有剩餘遺產,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分別償還之。(3)遺贈之交付: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條規定,繼承人非依所述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惟僅限「遺贈」,若係被繼承人生前之贈與,則應解為普通債權之一,而有之適用。(4)未依期限報明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則該債權人,僅得就剩餘財產行使其權利(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
(三)違反清算程序之賠償責任(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1.繼承人違反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至第一千一百六十條之規定,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
2.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不當受領之數額,以符合公平償付之意旨。其請求權行使之期間,為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所定之一般期間(即十五年)。

限定繼承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連同聲請狀、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呈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法院為限定繼承報明債權之公示催告之裁定後,聲請人應將裁定登報公告。
具狀聲請限定繼承時,應備文件及期限
應備文件:1.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如戶籍上無死亡記載,應同時提出死亡證明書)。 2.聲請人現行之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印鑑章。(聲請狀上之印文須與印鑑相符) 3.繼承系統表。 4.遺產清冊。
期限:聲請限定繼承者,均應於繼承人知悉得限定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呈報法院。(民法第1156條、第1176條)

限定繼承聲請公示催告程序
限定繼承人收到法院裁定後,應先檢查公示催告之內容有無錯誤,如正確,應儘速登載報紙一日,並將登報證明呈送法院;如未依規定登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42條)
依法定程序清償債務、交付遺贈:
1. 限定繼承人在法院所定公示催告期限內,不得對於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以確保繼承債權人之公平受償。(民法第1158條)
2. 公示催告程序期限已滿後,限定繼承人自應依法定程序清償債務、交付遺贈。限定繼承人對於在法院所定公示催告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及雖未依期限報明但為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於清償有優先權之債權後,如有剩餘遺產,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分別償還之。(民法第1159條)
3. 限定繼承人非依上開規定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民法第1160條)
4. 債權人未依期限報明債權而又為限定繼承人所不知者,則該債權人,僅得就賸餘財產行使其權利。(民法第1162條)

限定繼承繼承聲請陳報遺產清冊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是繼承人若未拋棄繼承者,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連同聲請狀、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陳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前開規定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法院為陳報債權之公示催告之裁定後,聲請人應將裁定登報公告。 債權人亦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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